文档名:公务员法解读 作者:   转自:市委办
发布日期:2005/05/19 浏览人数:

公务员法解读

 

  27日下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综合法律———公务员法。这一法律在总结我国实行十多年的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从法律规定上作了全面的完善。

  1、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这一问题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定义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范围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鉴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可以由国家或中央有关部门采取发文件的形式解决,因此,本法没有对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是否参照本法管理作出规定。

  2、公务员必须具备七个条件

  为了保证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本法规定了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我国国籍;拥护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年满18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份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还同时作出限制性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及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本法还规定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申请辞职;提出申诉和控告等。

  3、定期考核分为四个等次

  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考核档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为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增加了一个考核等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公务员禁止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草案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主要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同时规定,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了六种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对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原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本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对回避作出具体规定

  本法对公务员回避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6、旷工15天予以辞退

  本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辞职辞退制度,对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退公务员以及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作了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本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7、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本法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实行职位聘任制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8、建立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制度

  本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9、工作年限满30年可提前退休

  本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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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公务员法专题新闻发布会

制定公务员法是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里程碑


  北京4月27日讯(记者吴坤席锋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务员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介绍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侯建良说,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工作依法管理的需要;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如何对接的问题时,李飞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要担任律师和初任的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由于公务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存在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协调的问题。这次公务员法对此做了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的时候,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但选拔对象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包括律师。这些人担任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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